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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工作,想跳槽或者被解约,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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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德国投资移民,德国技术移民所投入的资金相对少一些,因此对于一些学历符合要求,想在德国工作生活的来说,申请工作签证和欧盟蓝卡的性价比更高一些。

另一方面,虽然德国的工作非常稳定,喜欢安稳度日的人经常进一家公司就是几年甚至一辈子,但对于其他人来说,为了更高的薪水以及更好的工作环境而跳槽,也无可厚非。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德国劳动法中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希望能给大家在德国的职业晋升提供帮助~

在德国,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正常终止

非常终止

协议终止

任何劳动关系的终止都需要具有正式的书面材料才视为生效。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均不属于正式的书面材料。


解约理由

1、企业经营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终止


即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经营策略发生调整而导致的解约情况。

2、个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终止

即雇员因为个人原因,如长年患病等,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而导致的解雇情况。


3、由于过失行为导致的劳动关系终止


即雇员未能履行其在雇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泄露商业机密、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等,使得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


劳动关系的正常终止


终止劳动关系时需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一般在劳动合同、企业管理条例或劳资协定中会对该期限作出相关说明。

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解约的期限为2周;在试用期结束后,如需解约,雇主或雇员应提前4周提出劳动关系的解约,通知日期为每月15日或月底。

如果雇员在职时间超过2年,则正式解约的通知日期为一个月的月底,解约期限为1个月;此外,雇员的在职时间越长,法定的最短提前解雇期限也越长。

以工龄2年,解约期限为1个月计算,工人的工龄若为5年、8年、10年、12年、15年或20年,工龄每提高一个阶段,解约期限相应增加1个月。

受劳资协定约束的公司必须遵守其中所规定的期限。如果该企业不适用劳资协定,则合同关系中的解约期限规定不得低于德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

但是需注意,雇员的解约通知期限不得长于雇主的解约通知期限。


劳动关系的非常终止


通常来说,劳动关系的“非常终止”一般也可视为“无通知期限终止”,即它与劳动关系的正常终止的最大区别就是,该种方式的终止不要求提前通知期限,在出具正式的书面解约通知后,解约将立即生效。

雇主和雇员都有权利提出劳动关系的立即终止,一般劳动关系非常终止的原因可以为比如雇员发生非常严重的失误或失职行为,或雇主在收到雇员书面警告后依旧拖欠两个月未发工资。

但劳动关系的非常终止不一定必须是“无通知期限的终止”,雇主也可以在工作合同中设置提前通知解约的期限,但该期限必须与雇员商议确定,并遵守法律的、劳资协定的规定。

劳动关系的非常终止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尤其是当某客观事实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维持时,例如企业运营遇到困难、雇员个人原因和过失行为原因等。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最常见的理由是过失行为类原因。

德国劳动法将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常见缘由分为以下几大类:

企业运营方面的问题:例如违反企业管理条理;

工作业绩方面的问题:例如工作态度消极、长期迟到旷工等;

劳资双方信任问题:例如员工盗窃现象、人身攻击或侮辱现象;

公司自身原因(较少见);


劳动关系的协议终止


劳动关系终止的第三种情况就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终止协议,来解除工作关系。

同样,该终止协议也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才具有法律效益,电子协商形式例如电子邮件等不可视为有效终止协议。如果劳资双方无法提供书面的终止协议,则该终止视为无效,劳动合同仍旧有效。通常,雇主和雇员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还会涉及到赔偿金或遣散费的问题,该问题由雇主和雇员根据劳动合同自行协商解决,法律中并未对此作出硬性规定。


解雇保护法


解雇保护法的制定旨在保护雇员避免受到企业无理或无效的解雇。 

以下几类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关系保护:

孕妇及母亲保护(法律规定,不得正常解雇怀孕期间和分娩后4个月内的妇女);

残疾人保护;

  • 工会成员保护;


疾病与解约


理论上,在员工休假期间,企业也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患有疾病可以作为解约的缘由,但是合同的终止仍将按照规定的解约通知期限处理。

由于劳动保护法中对此有相关条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员工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申请工作证明

应注意的是,员工有权也应向企业申请开具有效的工作证明。该工作证明应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该员工在职期间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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